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办公室 2020-05-18 773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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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外引才引智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学、科研和管理实力,促进校内外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依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外籍教师(简称外教)要从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出发,坚持按需聘用、择优选聘、讲求实效。
第三条 聘用的外教应受过专业教学训练并具有一定教科研经验。聘期原则上实行学年制,按实际需要及考核结果可进行续聘。
第四条 外事管理部门及聘用外教部门应密切配合,将外教的管理和服务纳入部门工作职责。
第五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根据聘用外教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外教商定工资额,并拟定聘用合同。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聘用的外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无违法犯罪、学术不端、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第七条 聘用外教应具有以下学位水平:
(一)外籍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一定的教科研工作经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把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承担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外国语言文学的教学经历,在外国语言文学及相关学科方面有一定研究。
(三)中外合作办学、校际交流外籍教师聘任资格,按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执行。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申报聘用计划。聘用部门须择优选聘外教,于每年4月和10月前向外事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学年(期)聘用外教的申请,并说明申请原因及需外教承担的教科研任务。
第九条 提交有关材料。为顺利办理外教来华工作手续,聘用部门应于外教就职前三个月向外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工作资历证明;
(三)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四)无犯罪记录证明;
(五)体检证明;
(六)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七)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八)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材料。
具体要求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办理外教来华工作手续。外事管理部门持上述材料,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到省(市)政府外专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办理居留手续。外教持工作签证入境后30日内,外事管理部门应到本地区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为其办理居留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有关保险。外事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聘用期,及时为外教办理外国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 对短期来校工作的外教(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者),上述手续可相应简化。
第四章 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聘用部门应建立部门领导联系制,由1名主要领导负责,并至少有1名教师作为联系人,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岗位管理。聘用部门须加强对外教的工作指导,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和能力考核。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安排外教兼任校外劳务工作。
第十六条 住所管理。外事管理部门依照聘用合同,安排外教住所,登记住所内生活设施,并为其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如住所内生活设施损坏,应及时予以维修。外教终止合同搬离住所时,外事管理部门及时清点和收回所登记设施。
第十七条 去向管理。外教如因故需离返本市,聘用部门联系人须及时上报外事管理部门。外事管理部门应登记外教去向,待外教返回本市后,于24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上报。
第十八条 法制教育。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向外教介绍我国和本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法制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舆情管理。外事管理部门及聘用部门要加强对外教的人文关怀。既要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又要防止外教散布不当言论或开展宗教活动。
第六章 外教职责
第二十条 按时来校报道。无特殊原因,外教应于聘期始前一周内到校报道。外教入境后应先到外事管理部门报到,不得到外地而延迟报到。
第二十一条 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外教到岗后需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时,应事先向聘用部门说明,按照学院制度执行请假手续。外教如有无故缺课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爱岗敬业。外教到岗后,应积极参加岗前培训,服从教学安排,做好教科研工作,并适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遵守居留管理规定。外教离返本市,需向聘用部门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并由聘用部门向外事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外事管理部门许可,外教不得在聘期内参加其他单位邀约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履行聘用合同。外教应按照聘用合同要求,从事教科研及相关工作。如有违约及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外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