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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试行)》

办公室   2020-05-19   16875/人次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控制用车成本,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冀办发〔2014〕20号)、《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冀教后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公务用车的,须遵循规范管理、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租赁公务用车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举办或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

(二)公务接待、外事活动;

(三)党群活动、学生活动、教学活动、老干部活动、招生活动、就业活动;

(四)学院批准开展的集体调研、考察、培训等公务活动;

(五)参加紧急会议、报送(领取)紧急材料或机要文件(涉密载体)、处理突发情况;

(六)乘用公共交通不便的公务活动;

(七)学院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在市区办理一般公务或用车人数少于3人的,原则上不安排租赁车辆。

第五条 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标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允许租用超标车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学院对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若干家具有相应营运资质的定点汽车租赁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公务用车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院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因公务活动有租赁车辆需求的,与定点企业协商确定最终价格。

第八条 公务租用车辆需事前审批。因公务外出租赁车辆需由用车人在办公系统中填写《因公外出请假审批表》,其他情况租用车辆需由用车人在办公系统中填写《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按照学院教职工外出请假审批、差旅管理及财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租用车辆。

第九条 公务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租用本单位教职员工所有车辆,严禁教职员工自行驾驶租赁车辆,严禁利用公务租用车辆套取经费,坚决杜绝“私车公养”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各单位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用车租赁费用,从部门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租车期间产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由汽车租赁企业垫付,凭发票(票据)计入租赁费用中,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加油费用须由实际使用人签字确认并在汽车租赁企业存档。用车结束后,使用人应如实填写公务用车租赁费结算单(联),由汽车租赁企业和用车人签字确认,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凭发票和公务用车租赁费结算单(联)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公务租用车辆出差,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从严管理公务用车租赁活动,部门负责人要从严把控本部门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学院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务用车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务租用车辆纳入公务用车统一管理,执行公务用车相关管理规定,学院对发现的公务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定点企业如出现虚开、虚增租车费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学院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各单位不得再与其产生租车业务联系,学院将不再报销该企业开具的租车费用发票。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因公执行科研任务需租赁公务用车的,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公务用车定点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