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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办公室   2022-04-02   7720/人次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维护学院印章使用的严肃性,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印章、党政领导名章等印章。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学院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以党委名义出具的证书等,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其他事由用印。

(二)党委书记名章:以党委书记名义发函信件;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党委书记本人许可的其他用印。

第四条 学院行政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钢印:用于学生证、毕业证等证件照片压印。

(二)“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以学院名义上报、平送、下发的各类文件等材料,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学院颁发的各类证书等,其他事由用印。

(三)院长名章:用于法人委托书、成果申报书、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等,院长本人许可的其他用印。

(四)院长手写章:毕业证书用章,院长本人许可的其他用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章应经审批后方可使用。除密件、不适用网上办理和特殊紧急情况外,使用印章需经过办公系统填写《用印审批单》。

第六条 各类材料用印,如无其他规定,应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主要领导签发后用印。

第七条 经学院党委会和办公会研究决定印发的公文、通过的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用印。

第九条 使用党委书记、院长名章的,应经党委书记、院长本人同意。

第十条 各部门不得私自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确因工作需要,应经学院授权同意。

第十一条 分管院领导自身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用印。

第十二条 用印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多个部门会签,分管院领导会审。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 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等,不得为空白表格和材料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由专人负责专管专用,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第十五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第一时间报告,并按规定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办公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除学院公章外,各部门的印章一般不得对外。

第十八条 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类印章的刻制和发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印章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